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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的組織機構抓緊時間看過來,先人一步的機會來了,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申報開始了,不看肯定會后悔哦,會被別人超越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小編已經為你們整理了相關的信息,抓緊時間研讀,成都市(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雙流區(qū)、郫都區(qū)、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區(qū)、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符合條件或者對此有疑問的歡迎致電小編,免費解疑答惑,速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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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市建設,樹立和培育質量標桿,激勵在質量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組織和個人,引導各行業(yè)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評選、表彰、監(jiān)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市長質量獎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分為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和市長質量獎創(chuàng)新獎。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經濟社會效益突出,具有引領示范帶動作用的組織以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促進質量發(fā)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市長質量獎創(chuàng)新獎授予質量管理創(chuàng)新能力較強,創(chuàng)新成果突出,經濟社會效益明顯,具有標桿示范帶動作用的組織。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評選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后開展,原則上每3年評選一屆,特殊情況經批準后開展。
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每屆名額不超過10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每屆名額不超過20個,市長質量獎創(chuàng)新獎獲獎組織每屆名額不超過20個。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評選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yōu)、能上能下、寧缺毋濫,突出先進性、代表性、創(chuàng)新性。
第六條市長質量獎評審細則參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制定,并根據需要適時修訂。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成都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成都市市長質量獎評選工作的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評選工作方案、評審細則、制度等;
(二)組織、指導、監(jiān)督評選工作的開展;
(三)審定獲獎建議名單;
(四)研究相關重大事項;
(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辦)在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比表彰辦)指導下,具體負責成都市市長質量獎評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評選工作方案、評審細則、制度等;
(二)組建評審專家?guī)?,受理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的申報;
(三)遴選第三方機構(以下稱為評審機構)實施評審工作;
(四)審核專家評審結果;
(五)受理并處理異議,處置投訴舉報;
(六)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市質量強市辦、市評比表彰辦聯合成立監(jiān)督組,對評選工作進行監(jiān)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jiān)督申報受理、評審、異議處理等工作;
(二)受理、調查核實評選過程中的投訴舉報,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三)負責完成監(jiān)督情況報告;
(四)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評審機構受市質量強市辦委托,承擔成都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技術性服務工作,并對其工作的規(guī)范性和公正性負責,其主要工作是:
(一)負責開展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綜合評議工作;
(二)完成各階段評審情況報告;
(三)承辦市質量強市辦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成都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設立3年以上;
(三)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有所創(chuàng)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四)在質量水平、創(chuàng)新能力、品牌建設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社會聲譽良好;
(六)近3年內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及行政處罰記錄;
(七)近3年內無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公共衛(wèi)生等事故,無查實的重大及以上質量投訴,無相關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申報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成都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質量相關工作或質量理論研究5年以上;
(三)有較強的質量創(chuàng)新意識,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和成果,在提高行業(yè)質量水平、推動產業(yè)工藝和技能改進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四)恪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規(guī)范,無相關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
(五)申報個人如為組織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組織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七項規(guī)定條件。
第四章評選表彰
第十三條成都市市長質量獎評選表彰活動的通知由市政府辦公廳印發(fā),并通過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站等渠道向社會發(fā)布。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規(guī)定條件的組織和個人自愿申報,填寫申報表,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予以注明。
申報組織和個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連續(xù)2屆不予受理其申報。
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相關獎項,以新成果、新方法申報達到同等級及以下獎項標準的,不再重復表彰。
第十五條申報組織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應對經其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并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出具推薦意見。
申報個人所在組織應對經其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個人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并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個人出具推薦意見。
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申報組織和個人可以向下列單位遞交申報材料:
(一)申報組織所在區(qū)(市)縣質量強區(qū)(市)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
(二)申報個人其組織所在區(qū)(市)縣質量強區(qū)(市)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
各區(qū)(市)縣質量強區(qū)(市)縣工作領導小組或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對申報主體的申報資格和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初審通過的申報材料及推薦意見遞交至市質量強市辦。
第十七條市質量強市辦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資格、申報程序、材料規(guī)范等方面進行形式審查,征求市級相關部門意見后,形成成都市市長質量獎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對未予受理的,由市質量強市辦向推薦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細則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個人開展材料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九條評審機構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開展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提出進入陳述答辯的組織名單。
第二十條評審機構對進入陳述答辯的組織開展組織負責人陳述答辯,并評議打分。
對申報個人不組織陳述答辯。
第二十一條評審機構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的結果進行綜合評議,形成組織和個人綜合評議報告,報市質量強市辦審核。
第二十二條市質量強市辦根據綜合評議報告,會同市評比表彰辦共同提出成都市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征求市級相關部門意見后,形成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和市長質量獎創(chuàng)新獎獲獎建議名單,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市質量強市辦將審定后的獲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強市辦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和市長質量獎創(chuàng)新獎獲獎建議名單報請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市長質量獎創(chuàng)新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并頒發(fā)證書、獎牌或獎章。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后,市政府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分別給予100萬元和10萬元的經費補助;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分別給予50萬元和5萬元的經費補助;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創(chuàng)新獎的組織,分別給予20萬元的經費補助。
經費補助主要用于獲獎組織和個人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創(chuàng)新、技術攻關及質量人才素質提升等活動。
第五章異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質量強市辦提出,并提供相應材料。
單位提出異議的,應注明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本人姓名,注明聯系電話、通信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
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市質量強市辦應在收到書面異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對符合規(guī)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第二十八條涉及異議的組織、個人和推薦單位應積極配合市質量強市辦進行異議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
第二十九條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市質量強市辦應將異議調查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通報被異議的申報組織和個人的推薦單位。
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監(jiān)督組對評選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評選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違紀情形的,可向監(jiān)督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的渠道和方式按照成都市投訴舉報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監(jiān)督組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立即受理并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市質量強市辦根據處理意見建議立即進行回復并處置。
第三十三條參與評選表彰的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和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監(jiān)督組對回避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有利害關系未主動提出回避的人員應提出回避要求。
第三十四條申報組織和個人應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技術和商業(yè)秘密。參與評選表彰的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知悉的技術和商業(yè)秘密。
第三十五條參與評選表彰的工作人員有收受財物、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各區(qū)(市)縣質量強區(qū)(市)縣工作領導小組和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對本地區(qū)、本領域獲獎組織和個人履行獲獎義務、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有關重大情況,應及時告知市質量強市辦。
第三十七條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評比表彰辦報請市政府撤銷其已獲獎項,收回獲獎證書、獎牌或獎章,追回經費補助,向社會公開,記入信用記錄,并報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備案,連續(xù)2屆不予受理其申報。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
(二)3年內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公共衛(wèi)生等事故的;
(三)3年內發(fā)生嚴重違法、違規(guī)、違紀情形的;
(四)其他違反評選原則和宗旨重大事項的。
第七章應用推廣
第三十八條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企業(yè)品牌形象推廣中使用獲獎信息,但應注明獲獎年度,不得將成都市市長質量獎標識用于具體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如產品廣告、包裝、說明等)。
第三十九條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售證書、獎牌或獎章,或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成都市市長質量獎標識、證書、獎牌或獎章,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積極發(fā)揮質量標桿的引領示范作用,持續(xù)開展質量管理創(chuàng)新,積極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理念、制度和方法等。獲獎組織應為其他組織和個人學習其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條件。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各區(qū)(市)縣質量強區(qū)(市)縣工作領導小組和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職責要求,組織本地區(qū)、本領域的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經驗交流,積極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理念、制度和方法,有效推動質量效益整體提升。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成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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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市長質量獎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分為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和市長質量獎創(chuàng)新獎。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經濟社會效益突出,具有引領示范帶動作用的組織以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促進質量發(fā)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市長質量獎創(chuàng)新獎授予質量管理創(chuàng)新能力較強,創(chuàng)新成果突出,經濟社會效益明顯,具有標桿示范帶動作用的組織。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評選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后開展,原則上每3年評選一屆,特殊情況經批準后開展。
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每屆名額不超過10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每屆名額不超過20個,市長質量獎創(chuàng)新獎獲獎組織每屆名額不超過20個。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評選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yōu)、能上能下、寧缺毋濫,突出先進性、代表性、創(chuàng)新性。
第六條市長質量獎評審細則參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制定,并根據需要適時修訂。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成都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成都市市長質量獎評選工作的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評選工作方案、評審細則、制度等;
(二)組織、指導、監(jiān)督評選工作的開展;
(三)審定獲獎建議名單;
(四)研究相關重大事項;
(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辦)在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比表彰辦)指導下,具體負責成都市市長質量獎評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評選工作方案、評審細則、制度等;
(二)組建評審專家?guī)?,受理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的申報;
(三)遴選第三方機構(以下稱為評審機構)實施評審工作;
(四)審核專家評審結果;
(五)受理并處理異議,處置投訴舉報;
(六)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市質量強市辦、市評比表彰辦聯合成立監(jiān)督組,對評選工作進行監(jiān)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jiān)督申報受理、評審、異議處理等工作;
(二)受理、調查核實評選過程中的投訴舉報,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三)負責完成監(jiān)督情況報告;
(四)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評審機構受市質量強市辦委托,承擔成都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技術性服務工作,并對其工作的規(guī)范性和公正性負責,其主要工作是:
(一)負責開展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綜合評議工作;
(二)完成各階段評審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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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成都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設立3年以上;
(三)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有所創(chuàng)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四)在質量水平、創(chuàng)新能力、品牌建設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社會聲譽良好;
(六)近3年內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及行政處罰記錄;
(七)近3年內無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公共衛(wèi)生等事故,無查實的重大及以上質量投訴,無相關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申報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成都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質量相關工作或質量理論研究5年以上;
(三)有較強的質量創(chuàng)新意識,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和成果,在提高行業(yè)質量水平、推動產業(yè)工藝和技能改進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四)恪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規(guī)范,無相關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
(五)申報個人如為組織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組織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七項規(guī)定條件。
第四章評選表彰
第十三條成都市市長質量獎評選表彰活動的通知由市政府辦公廳印發(fā),并通過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站等渠道向社會發(fā)布。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規(guī)定條件的組織和個人自愿申報,填寫申報表,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予以注明。
申報組織和個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連續(xù)2屆不予受理其申報。
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成都市市長質量獎相關獎項,以新成果、新方法申報達到同等級及以下獎項標準的,不再重復表彰。
第十五條申報組織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應對經其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并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出具推薦意見。
申報個人所在組織應對經其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個人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并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個人出具推薦意見。
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申報組織和個人可以向下列單位遞交申報材料:
(一)申報組織所在區(qū)(市)縣質量強區(qū)(市)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
(二)申報個人其組織所在區(qū)(市)縣質量強區(qū)(市)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
各區(qū)(市)縣質量強區(qū)(市)縣工作領導小組或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對申報主體的申報資格和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初審通過的申報材料及推薦意見遞交至市質量強市辦。
第十七條市質量強市辦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資格、申報程序、材料規(guī)范等方面進行形式審查,征求市級相關部門意見后,形成成都市市長質量獎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對未予受理的,由市質量強市辦向推薦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細則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個人開展材料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九條評審機構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開展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提出進入陳述答辯的組織名單。
第二十條評審機構對進入陳述答辯的組織開展組織負責人陳述答辯,并評議打分。
對申報個人不組織陳述答辯。
第二十一條評審機構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的結果進行綜合評議,形成組織和個人綜合評議報告,報市質量強市辦審核。
第二十二條市質量強市辦根據綜合評議報告,會同市評比表彰辦共同提出成都市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征求市級相關部門意見后,形成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和市長質量獎創(chuàng)新獎獲獎建議名單,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市質量強市辦將審定后的獲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強市辦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和市長質量獎創(chuàng)新獎獲獎建議名單報請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市長質量獎創(chuàng)新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并頒發(fā)證書、獎牌或獎章。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后,市政府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分別給予100萬元和10萬元的經費補助;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分別給予50萬元和5萬元的經費補助;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創(chuàng)新獎的組織,分別給予20萬元的經費補助。
經費補助主要用于獲獎組織和個人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創(chuàng)新、技術攻關及質量人才素質提升等活動。
第五章異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質量強市辦提出,并提供相應材料。
單位提出異議的,應注明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本人姓名,注明聯系電話、通信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
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市質量強市辦應在收到書面異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對符合規(guī)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第二十八條涉及異議的組織、個人和推薦單位應積極配合市質量強市辦進行異議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
第二十九條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市質量強市辦應將異議調查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通報被異議的申報組織和個人的推薦單位。
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監(jiān)督組對評選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評選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違紀情形的,可向監(jiān)督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的渠道和方式按照成都市投訴舉報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監(jiān)督組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立即受理并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市質量強市辦根據處理意見建議立即進行回復并處置。
第三十三條參與評選表彰的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和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監(jiān)督組對回避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有利害關系未主動提出回避的人員應提出回避要求。
第三十四條申報組織和個人應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技術和商業(yè)秘密。參與評選表彰的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知悉的技術和商業(yè)秘密。
第三十五條參與評選表彰的工作人員有收受財物、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各區(qū)(市)縣質量強區(qū)(市)縣工作領導小組和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對本地區(qū)、本領域獲獎組織和個人履行獲獎義務、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有關重大情況,應及時告知市質量強市辦。
第三十七條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評比表彰辦報請市政府撤銷其已獲獎項,收回獲獎證書、獎牌或獎章,追回經費補助,向社會公開,記入信用記錄,并報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備案,連續(xù)2屆不予受理其申報。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
(二)3年內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公共衛(wèi)生等事故的;
(三)3年內發(fā)生嚴重違法、違規(guī)、違紀情形的;
(四)其他違反評選原則和宗旨重大事項的。
第七章應用推廣
第三十八條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企業(yè)品牌形象推廣中使用獲獎信息,但應注明獲獎年度,不得將成都市市長質量獎標識用于具體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如產品廣告、包裝、說明等)。
第三十九條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售證書、獎牌或獎章,或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成都市市長質量獎標識、證書、獎牌或獎章,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積極發(fā)揮質量標桿的引領示范作用,持續(xù)開展質量管理創(chuàng)新,積極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理念、制度和方法等。獲獎組織應為其他組織和個人學習其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條件。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各區(qū)(市)縣質量強區(qū)(市)縣工作領導小組和市級行業(yè)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職責要求,組織本地區(qū)、本領域的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經驗交流,積極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理念、制度和方法,有效推動質量效益整體提升。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成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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